2021/4/1 15:17:46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308號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正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議》現已2021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 程用文
2021年3月23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優化營商環境法令》(國務院令第722號)、《湖北省優化經濟開展環境法令》《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方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2號)以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則,確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重要標尺標準行政行為,進一步加速營建安穩、公正、通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激起商場生機和社會創造力,確保和服務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開展,經對現行有用的市人民政府規章進行整理和研討,決議對13件市人民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會集修正,對5件市人民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對《武漢市建造項目配套建造節水設備處理規則》(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作如下修正:
將第十七條中的“建造項目的節水設備沒有建成或許沒有到達規則的要求”修正為“建造項目的節水設備沒有建成或許沒有到達國家、省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則的要求”。
二、對《武漢市城市公共廁所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作如下修正:
(一)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正為:“臨街非經營性單位免費敞開廁所的,區城市處理部分應當與其簽定合同,清晰其向社會公眾免費敞開廁所、由城市處理部分供給運營補助等相關權利義務的內容;其添加的運轉和維護費用由市、區財務給予恰當補助,具體方法由市城市處理部分會同市財務部分另行擬定?!?/span>
(二)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三、對《武漢市建造工程文明施工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1號)作如下修正:
(一)將第八條修正為:“建造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擬定文明施工計劃,安排完結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設備建造?!?/span>
(二)將第二十四條修正為:“施工現場職工宿舍、食堂、廁所的設置,應當契合國家、行業標準?!?/span>
四、對《武漢市房子租借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4號)作如下修正:
(一)將第二十四條中的“房子租借合同應當載明下列首要事項”修正為“房子租借合同能夠就以下首要事項作出約好”。
(二)將第二十五條修正為:“房子租借期限屆滿,當事人能夠續訂租借合同;未續訂但承租人持續運用房子,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借合同持續有用,租借期限為不定期?!?/span>
五、對《武漢市住所專項修理資金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作如下修正:
(一)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業主大會樹立后,要求劃轉住所專項修理資金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修建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贊同,并一起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修正為“業主大會樹立后,要求劃轉住所專項修理資金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經參加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加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贊同,并一起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為:“(二)業主委員會或許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安排業主對運用計劃進行表決,經住所專項修理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經參加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加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贊同。表決前應當將運用計劃向住所專項修理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刻不少于7日;”
六、對《武漢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作如下修正:
(一)將第一條修正為:“為了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確保工程質量,推動修建業技術進步,節省資源,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修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令規則,結合本市實踐,擬定本方法?!?/span>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正為:“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擔任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一致監督處理?!?/span>
(三)刪去第四條第二款。
(四)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正為:“預拌混凝土出產企業應當依法獲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攬資質,并在資質證書規則范圍內安排出產?!?/span>
(五)將第六條修正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出產站點的樹立,應當契合相關法令、法規、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本市三環線以內不得樹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出產站點?!?/span>
(六)將第十四條修正為:“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出產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查看,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催促期限改正?!?/span>
(七)刪去第十六條。
(八)將第二十六條修正為:“違背本方法規則,建造單位明示或許暗示施工單位運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施工單位運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出產企業運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依據《建造工程質量處理法令》等規則,依法實施處分?!?/span>
七、對《武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處理暫行規則》(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作如下修正:
(一)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八、對《武漢市餐廚廢棄物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作如下修正:
(一)刪去第十三條。
(二)刪去第十四條。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的“第十八條”修正為“第十五條”,將第五項中的“第十九條”修正為“第十六條”。
(四)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正為:“(一)未依照規則樹立、記載、報送餐廚廢棄物臺帳或許未履行聯單準則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正為:“(二)未依照規則獨自搜集、運送、寄存餐廚廢棄物,與日子廢物相混合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對《武漢市交通建造工程質量和安全出產監督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5號)作如下修正:
(一)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十六條中的“資質等級”一致修正為“等級”。
(二)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
(三)刪去第二十六條。
十、對《武漢市寓居證服務與處理暫行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7號)作如下修正:
(一)將第八條修正為:“在本市寓居的非本市戶籍公民,寓居掛號時刻滿半年的,能夠申領寓居證?!?/span>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正為:“申領寓居證的非本市戶籍公民,能夠到掛號地公安機關或許社區服務機構提出請求,也能夠通過互聯網等方法提出請求?!?/span>
(三)將第十條修正為:“請求處理寓居證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span>
(四)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正為:“寓居證持有人的寓居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日內持寓居證及身份證到現寓居地公安機關或許社區服務機構處理信息改變手續,或許憑寓居證及身份證通過互聯網等方法處理信息改變手續?!?/span>
(五)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正為:“寓居證持有人處理簽注手續時,需交驗請求人居民身份證?!?/span>
十一、對《武漢市揚塵污染防治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7號)作如下修正:
(一)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正為:“(二)安排施工單位擬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計劃,并監督計劃的實施;”
(二)將第九條第三項修正為:“(三)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撥付,??顚S?;”
十二、對《武漢市非機動車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3號)作如下修正:
(一)將第十三條修正為:“市商場監督處理、市經濟和信息化、市公安機關交通處理部分應當樹立相關作業機制,依法加強對本市出產、出售、運用電動自行車的監督處理,相關作業經費列入部分預算。
“市公安機關交通處理部分應當樹立本市電動自行車掛號處理體系,依照國家標準查驗請求掛號上牌電動自行車的腳踏功用、外形尺寸、整車質量以及國家3C認證證書、出售發票等信息,對契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錄入掛號處理體系,及時掛號上牌。未獲國家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掛號上牌。
“市商場監督處理部分應當依法加強對本市出產出售的電動自行車的監督處理,并將在本市出售且通過國家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信息,以及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的信息與市公安機關交通處理部分同享?!?/span>
(二)將第十四條修正為:“上路途行進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處理部分掛號,獲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進證。未經掛號上牌的,不得在本市路途上行進。
“市公安機關交通處理部分依據路途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非本市公安機關交通處理部分掛號上牌的電動自行車,能夠依法制止在本市路途通行?!?/span>
(三)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正為:“公安機關交通處理部分應當對契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當場予以掛號,并在5個作業日內核發電動自行車行進證和號牌;對不契合條件的應當不予掛號并向請求人書面闡明理由。對依法獲得牌證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和治安處理部分應當創造條件逐漸配發電子標識芯片,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路途交通和產業安全供給確保?!?/span>
(四)將第十七條修正為:“電動自行車出售企業應當通過在出售場所明顯方位公示或許在出售憑據中載明等方法,向顧客許諾其出售的車輛系通過國家3C認證的產品,能夠在本市掛號上牌。
“顧客在本市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不能在本市掛號上牌的,有權要求出售者退貨或許替換契合條件的車輛。顧客購買或發現違背國家標準的車輛或與認證參數不符的車輛的,能夠向商場監督處理部分告發。商場監督處理部分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span>
(五)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四項。
十三、對《武漢市修建廢物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4號)作如下修正: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建造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的區行政批閱部分請求核發修建廢物處置證”修正為“建造單位或許施工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行政批閱部分請求處理修建廢物處置核準文件”。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正為:“(二)與通過核準從事修建廢物運送的運送企業簽定運送處置合同?!?/span>
(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從事修建廢物運送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城管法律部分請求核發修建廢物運送服務許可證”修正為“從事修建廢物運送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城管法律部分請求處理修建廢物處置核準文件”。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正為:“(三)具有適度數量規劃的自有運送車輛,均獲得路途運送證;”
(五)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上述13件修正的市人民政府規章條文次序和單個文字作相應調整,修正后從頭發布。
十四、對以下5件市人民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武漢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
《武漢市集體合同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處理實施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
《武漢市公共信譽信息處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2號)
本決議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環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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